近日,按照*央、*要求,為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不斷增強招標投標制度的適用性和前瞻性,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國家*起草形成了《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修改草案中,對原文件中部分中標過程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
第四十一條中,在原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zui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但是投標*成本的除外。”后增設了一條:前款第二項中標條件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在第五十五條中,草案新增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排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明確排名*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guī)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 的理由。”
修改草案中還對合同履行情況增設了一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
此外,草案還對相關文件公布時間、支持技術創(chuàng)新等相關條例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附件一
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三條中的“*發(fā)展計劃部門”修改為“*發(fā)展改革部門”。
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四、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guī)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支持技術創(chuàng)新、節(jié)能環(huán)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條件。”
五、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zui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電子招標投標在線提交投標文件的,zui短不得少于十日。”
六、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第二項中標條件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七、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和合同訂立情況的書面報告及合同副本。”
八、第四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
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排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明確排名*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guī)則。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二、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
附件二:修改前后對照表
請輸入賬號
請輸入密碼
以上信息由企業(yè)自行提供,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由相關企業(yè)負責,環(huán)保在線對此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溫馨提示:為規(guī)避購買風險,建議您在購買產品前務必確認供應商資質及產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