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進口原油計量準確性高低直接影響到貿易雙方的經濟利益、企業(yè)的形象和信譽,也容易因計量不準確而發(fā)生經濟糾紛。為避免因計量不準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減少糾紛,本文分析了影響進口原油計量準確性的原因,并提出了提高計量準確性的方法和應采取的必要措施。
關鍵字: 原油計量 影響因素 關鍵問題 主要措施
在石油等液體產品的貿易計量交接過程中,經常會出現(xiàn)油罐收油量和貿易提單量有較大的差量的情況。差量產生的原因比較多,有可能是供需雙方采用計量器具和計量方法的不同造成的,也可能是因為自然原因、裝運和卸貨過程中的揮發(fā)、流漏等原因所致。作為進口接收方,要使得計量準確,計量人員不僅需要做精心計量,更需要對影響油品計量的條件和因素考慮周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把測量誤差降低到最小的程度。這對于交易雙方保持誠信合作、避免計量糾紛、實現(xiàn)公平交易也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所以,探究影響進口原油計量準確性的因素,從中找出關鍵問題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法,乃是保障公平有序交易、維護企業(yè)經濟效益的主要措施。
1 影響進口原油計量準確性的原因分析
進口原油的計量包括使用流量計的動態(tài)管輸計量和對罐裝原油的靜態(tài)人工計量兩種方式。
1.1 影響原油流量計動態(tài)計量準確性的因素
在原油貿易的交接過程中,采用流量計進行計量是動態(tài)交接的主要方式。計量裝置大多是采用高精度的大口徑流量計進行計量。為了計算出管輸原油貿易交接的純油數(shù)量,要考慮的影響因素有:溫度、壓力、現(xiàn)實油料密度和含水率等。根據(jù)國標GB9109.1-1988原油動態(tài)計量的規(guī)定,貿易交接所用的流量計的基本計量誤差不得大于±2%。該標準還規(guī)定了原油動態(tài)計量有關計量站建設、計量設施配置、油量計量和計量檢定的一般原則,這些原則適用于用流量計對商品原油進行交接計量的計量站(點)的建設和計量。在使用流量計計量的一系列的測量環(huán)節(jié)中,可以說每一環(huán)節(jié)測量所得數(shù)據(jù)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誤差,這是不可避免的客觀存在。而要盡可能在有限的客觀條件下減小或降低誤差,這是對測量者最基本的要求。只有將流量計計量、取樣、密度測量、含水率測量和溫度測量的各項誤差控制在最小范圍內,才能達到控制計量綜合誤差的目的。鑒于油管流量計的計量方法應用很普遍,且有國家標準的要求可供遵守,在誤差原因的分析與控制方法方面已有了一些比較成熟的經驗和模式,這里就不多做重復闡述了。
1.2 岸罐計量中的誤差因素
近些年在我國大量石油進口中,采用岸罐測量方式計量油量也是很常見的。岸罐油料計量多屬于靜態(tài)計量方式。由于標準計量器具精度的不一致,岸罐與油船的幾何形狀的不規(guī)則、交接不規(guī)范,未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以及環(huán)境條件的影響等各種原因,經常會發(fā)生計量上的分歧與糾紛。誤差因素主要包括有油物狀態(tài)計量誤差、測定時的操作誤差、測量工具誤差等。影響岸罐計量誤差的因素和解決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2.1 罐中油質不同產生的取樣誤差
如果油罐中裝有部分輕質原油,而新接收的是重質原油,由于兩種油密度相差較大,因重力不同,密度大的重質油就會下沉,密度小的輕質油就會上浮。這樣,在取樣測量油罐中的油料密度時,按照國家規(guī)定,必須在油位的1/6,1/2和5/6處三處取樣,并加以均等的混合再測定混合油的密度,作為計算油量的參數(shù),就很可能把新卸載油料密度計算得小一些,從而把新裝到罐中的油料的重量少算;反之,如果油罐中原有的是重質原油,而新接收的是輕質原油,按照同樣的測算方法,就會使計算出的新進油量給多算一些。
解決措施:要保證新進油料重量計算上的準確性,接收新油料的岸罐的油底應該和新來油料在油質輕重上應相一致,以避免因為輕質原油和重質原油混裝在同一罐中給密度檢測上帶來的誤差。如果新貨和罐中的舊油底輕重類型不一致,則應該提前對油船上要卸載的油料做專門的密度取樣檢測。
1.2.2 船艙和岸罐的檢定誤差
船艙和岸罐均屬于國家三等標準計量器具,二者計量精度不同。船艙標準容量的相對誤差,形狀規(guī)則的船艙為±0.3%,形狀不規(guī)則的船艙為±0.5%。而岸罐檢定的總不確定度不大于0.1%??梢姡豆蘧纫哂诖撚嬃烤?。按計量法規(guī)定,應以精度高的岸罐為準,經常發(fā)生重大短缺或船艙計量與岸罐計量有重大差異的船舶,不應用船艙計量結果出證。
解決措施:在定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進口原油的交接貨物時的計量方法,并規(guī)定,如果發(fā)生供貨方的依據(jù)船艙計量與收貨方的岸罐計量不一致的情況,達到計量誤差大于±0.5%,應以收貨方的計量精度較高的岸罐計量為準。
1.2.3 測量工具誤差。
貿易雙方計量時各自使用測定液體高度的量油尺和測定液體溫度的溫度計本身存在誤差,或者差異是直接來自各自使用的計量器具不同所造成的。如測量液體高度(或空距)時船艙計量使用的是MMC油水界面測定儀,而岸罐計量使用的是鋼卷尺;測量油溫時船艙計量使用的是MMC油水界面測定儀,而岸罐計量使用的是電子溫度計。
解決措施:在定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進口原油的計量器具應一致,或即使采用不一致的測量器具但應能保證測量結果能達到互相印證。
1.2.4 取樣誤差。
為了獲得原油計量的各項原始數(shù)據(jù)需要檢測取樣,然后對樣品進行監(jiān)測,對原油密度、含水率等各項指標進行檢驗。但由于原油在管輸過程中,原油質量、品種變化非常頻繁,混配不均勻,手工取樣的傳統(tǒng)檢測方式不能*代表原油的各項計量指標,所以在針對樣品測定的密度、含水率等結果與實際數(shù)據(jù)存在一定的誤差,這種隨機性的測量數(shù)據(jù)對原油計量結果準確性有著極大的影響,導致原油計量在取樣上產生一定的誤差。
解決措施:首先應保證所使用的檢測器具的精度和測量方法的科學可靠。如果實際測得的數(shù)據(jù)與貨物上的質量說明有較大的差異,超出了正常范圍,則不能當合格來驗收。即使驗收也應該是附加前提條件的驗收。如果是對方的檢測數(shù)據(jù)有假,應及時追究對方的經濟責任查得水落石出,以追究經濟責任。
1.2.5 密度測量誤差。
在測量原油密度時,如果原油的溫度超出規(guī)定溫度,就會直接造成油品中輕組分的揮發(fā)和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測得的密度結果比實際原油密度值偏高。反之,若原油的溫度低于規(guī)定溫度時,油品流動性變得很差,密度計不能*自由地漂浮在油樣中,這樣就會導致測得的密度結果比實際原油密度值偏低或出現(xiàn)密度測量誤差。從密度測量對溫度要求上可見,由于測量設備本身存在誤差或者沒有按照標準操作均會導致密度測量誤差的加大。
解決措施:為使得原油密度測量的盡可能地準確,應按《原油和液體石油產品密度實驗室測定法(密度計法)》(GB/T1884—2000國家標準)規(guī)定測量,具體測量時溫度應為傾點高于9℃或濁點高于3℃以上中較高的一個溫度,并盡量接近20℃為宜。
1.2.6 測量方法誤差。
容量計重中的靜態(tài)計量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計重方法亦相似,唯計量容器的不同,液體產品種類的不同和容器進口或出口的不同,在具體操作上和工作程序上有所區(qū)別。如果不能采用正確的方法開展測量工作,也可能導致出現(xiàn)較大誤差。例如,罐底油液因溫度偏低近于凝結,如不對其加溫,就不能達到準確測量的溫度。又如,在測量罐中液面的高度或空距時,有人只測量了一次,就按一次性的數(shù)據(jù)去計算油罐中的儲油量,而沒能做到反復多次測量和用多次測量數(shù)據(jù)的平均值作為計算的參數(shù)。由于取樣的不準確,不均勻,測得的數(shù)據(jù)有偏差,也會使測量和計算的結果出現(xiàn)與實際的較大偏差。
解決措施:無論是直接測量還是間接測量,都要保證測量過程的合理性和樣本取樣的代表性。要避免人工測量的隨機性,有測量規(guī)程的要嚴格執(zhí)行相關規(guī)程,做到科學取樣,正確測算,從而極大降低原油計量誤差。
1.2.7 卸貨過程的損失誤差
油料在從船舶上卸貨到傳輸?shù)桨豆薜倪^程中,要流經一些閥門和管道,如果從船艙到岸罐的管道很長,或可能發(fā)生跑、冒、滴、漏、流等事故;或船舶老化卸貨不凈,卸畢后吹掃效果不好;甚至有的船方在卸貨過程中故意將一部分油品通過暗管線輸入到暗艙內,從而使岸罐的原油重量因損耗而減少。
解決措施:在原油的買賣合同或運輸合同中要明確規(guī)定出合理范圍的損耗率和多出率,并在原油卸貨中實施監(jiān)控。若實際收到的貨物量明顯不足,應責令對方在貨物交接單上簽字確認,以便在貨款上從總量中予以扣除。若有的船方在卸貨過程中故意將一部分油品通過暗管輸入到暗艙或岸罐內,造成與合同規(guī)定有較大差異量,一旦查出有這種情況,應立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或到國際海事法庭加以解決。
2 結論
無論是采取管道流量計的動態(tài)計量還是采用岸罐的人工計量,測量值與實際值都會有一定誤差,只不過是誤差的大小不同而已。特別是采用靜態(tài)交接計量的情況下。影響岸罐計量準確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測量裝置因素、環(huán)境因素、人為因素和測試方法因素等等。人為因素要力求加以改進減少差錯。岸方首要的問題是要保證計量器具和計量方法的精確可靠,以做到盡可能地準確計量。其次,岸船雙方要建立起良好的友好合作關系,做到彼此信任,互惠互利,出現(xiàn)問題要及時處理,減少計量糾紛和利益受損。對于船方故意違背合同造成貨物短缺現(xiàn)象,要做到及時查明,追究其經濟責任,依法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和國內有關商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