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商務部、財政部等7部門聯合發(fā)布《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推動大規(guī)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24〕7號)精神,按照《商務部等14部門關于印發(fā)〈推動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商消費發(fā)〔2024〕58號)要求,更好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
補貼對象為:細則印發(fā)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消費者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當日,下同)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
補貼標準:其中,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1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并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7000元。
文件明確,擬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個人消費者,應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tǒng)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序,填報個人身份信息,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向補貼受理地(即《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開具地)提交補貼申請。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應于本細則印發(fā)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開具。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具體內容如下:
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一條 自本細則印發(fā)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個人消費者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當日,下同)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其中,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1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并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7000元。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3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柴油乘用車和其他燃料類型乘用車。
第二章 補貼申報、審核和發(fā)放
第三條 擬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個人消費者,應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tǒng)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序(以下簡稱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填報個人身份信息,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向補貼受理地(即《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開具地)提交補貼申請。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應于本細則印發(fā)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開具。
第四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同財政、公安、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通過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反饋審核結果。商務部、公安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提供報廢機動車回收和注銷、新車注冊登記、新能源新車車型等信息核查比對服務,支持地方高效開展審核工作。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地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本細則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補正有關信息。
第五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經財政部地方監(jiān)管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三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六條 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總體按6:4比例共擔,并分地區(qū)確定具體分擔比例。其中,對東部省份按5:5比例分擔,對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擔,對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擔。地方負擔的部分,由省級財政部門牽頭負責落實到位。
第七條 根據2023年底各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保有量等情況,財政部向各省份預撥70%補助資金,用于支持地方啟動相關工作。政策實施期間,中央和地方根據前述單車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汽車報廢更新車輛按既定分擔比例進行補貼,各地與消費者進行據實結算。
第八條 政策實施期結束后,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中央與地方再進行清算。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于2025年2月10日前將補貼資金發(fā)放情況報送商務部、財政部,商務部對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發(fā)放情況進行匯總審核,提出各省份補助資金清算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商務部提出的建議下達預算。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商務部、財政部會同公安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十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審核進行監(jiān)管,各地財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撥付進行監(jiān)管,財政部適時組織財政部各地監(jiān)管局對補貼資金申報、使用等情況開展核查,各地公安、工業(yè)和信息化、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做好舊車注銷登記、新車注冊登記、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管理和信息統(tǒng)計上報等相關工作,確保資金安全、發(fā)放及時,落實好補貼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企業(yè),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yè)名單。
第十一條 各地設立汽車以舊換新電話咨詢熱線,及時回應公眾訴求,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發(fā)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細則并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汽車以舊換新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